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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3/01/17 17:45浏览次数: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墨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及时间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路段(以下称“禁燃区”)

1.新建路沿线:黄金楼—医药公司—普益公园

2.紫金大道沿线:普益公园—马场—迷书桥

3.南正街沿线:县城小学—十字街—普益公园

4.回归大道沿线:医药公司转盘—墨江收费站

5.龙泉路沿线:马场(回家快捷酒店)—一号桥转盘

6.双胞大道沿线:一号桥转盘—月亮广场—双胞公园—高架桥(龙源大酒店)

7.哈尼大道沿线:新百大超市—北标园门口—一号桥转盘—县中医院

8.同心路沿线:中国石油墨江哈尼加油站—双子星酒店—垃圾中转站

9.龙泉夜市—凤凰一号—君归酒店(党校路口)沿线

以上禁燃区一律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禁燃区以外提倡绿色生活、文明过节,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根据实际,可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禁放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执行,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称“禁燃场所”),任何时候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影剧院、广场、公园、医院、超市、学校、敬老院、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停车场。

(四)加油站等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五)县城区各交通枢纽线路内。

(六)城镇居民集中住宅区、小区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在禁燃区内,公安、应急、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严格监督管理。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开展禁放政策规定宣传,组织查处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举报电话:0879-4234662(县应急管理局)。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0879—110(县公安局)

六、全县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并向家属及群众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烟花爆竹管理范围。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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