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总部经济、新经济的统计联网直报企业,根据其对我县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针对异地营业在墨江缴纳的税收,对县级财政贡献的部分(包含本企业创造的税收和提供服务引流其他企业到墨江缴纳的税收),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经济贡献奖励政策
1.一个会计年度对县级财政贡献达100万元(含)~500万元(含)的,按不超过县级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2.一个会计年度对县级财政贡献达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按不超过县级财政贡献的70%予以奖励;
3.一个会计年度对县级财政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县级财政贡献的85%予以奖励。
以上奖励政策综合考虑企业产值贡献、地方财政贡献、吸纳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等因素后,再规定比例范围内以投资合作协议的方式由县人民政府和对方企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