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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县惠企政策解读(第三期)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2/12/17 11:51浏览次数:

中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是吸纳就业的“蓄水池”,更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墨江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2022年以来制定出台了《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和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惠企政策,有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为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现分期解读如下: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和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发展对象

(一)总部经济企业。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墨江县境内,企业分部经营业务和分公司在墨江县区域外营业所创造的产值(收入)和税收(简称:异地产值、异地税收)能依法统计和缴纳在墨江,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异地产值和异地税收均占该企业总产值和总税收的20%以上。






(二)新经济企业。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墨江县境内,营业地在墨江县境外,异地产值(收入)能依法统计在墨江,异地税收缴纳在墨江,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异地产值和税收均占20%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互联网企业、平台经济企业;直接由本企业创造的产值、税收和由本企业提供服务引流计入墨江产值税收可以合并计算。






二、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条件

1.符合总部经济形态,能够形成总部集聚效应;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墨江县产业重点和产业导向;

3.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墨江县境内,企业分部经营业务和分公司在墨江区域外营业,异地产值(收入)能依法统计在墨江,异地税收缴纳在墨江,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异地产值和税收均占20%以上的企业。






(二)新经济企业认定条件

1.符合新经济形态,能够以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墨江县产业重点和产业导向;

3.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墨江县境内,营业地在墨江县区域外,异地产值(收入)能依法统计在墨江,异地税收缴纳在墨江,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异地产值和税收均占20%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互联网企业、平台经济企业。






(三)认定程序

1.申报

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向县促进总部经济、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墨江县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或《墨江县新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

(4)企业分部和分公司名单(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隶属关系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相关凭证。


2.审核、审定及批准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实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期限为15个工作日,审定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扶持政策

认定为总部经济、新经济的统计联网直报企业,根据其对我县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针对异地营业在墨江缴纳的税收,对县级财政贡献的部分(包含本企业创造的税收和提供服务引流其他企业到墨江缴纳的税收),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经济贡献奖励政策

1.一个会计年度对县级财政贡献达100万元(含)~500万元(含)的,按不超过县级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2.一个会计年度对县级财政贡献达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按不超过县级财政贡献的70%予以奖励;

3.一个会计年度对县级财政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县级财政贡献的85%予以奖励。

以上奖励政策综合考虑企业产值贡献、地方财政贡献、吸纳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等因素后,再规定比例范围内以投资合作协议的方式由县人民政府和对方企业确定。







(二)其他奖励政策

在墨江县内新注册符合本实施意见的总部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租用国有资产作为办公场地的,可适当减免租金,具体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四、政策兑现

奖补政策原则上按会计年度核算奖励,次年一季度兑现;若企业一个季度达到整个会计年度目标的,也可根据企业需要按季度核算,次月兑现奖励,最终按会计年度进行结算。

1.进行年度核算的,由企业次年一季度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1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兑付奖补。

2.进行季度核算的,由企业次季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1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兑付奖补。

3.若企业享受退税政策的,影响县级财政贡献的,在下一季度清算时抵扣已兑付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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