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我省行政区域内2.5万(含本级数)至5万千瓦(含本级数)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除农业生产以外的用电户。
【优惠内容】
免征我省装机容量为 2.5万(含本级数)至5万千瓦(含本级数)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免征我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通知》(云财非税〔2022〕17号)
【办理方式】
由执收单位判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