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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墨政行复决字〔2022〕第8号
索引号: 3009-/2023-0109004 公开目录: 行政权力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9日
主题词: 案件 法律 政法 司法 发布机构: 墨江县司法局 文    号: 墨政行复决字〔2022〕第8号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墨政行复决字〔2022〕第8号

申请人: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彬(董事长),驻墨江县联珠镇章差,联系电话137********。

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法定代表人挪杰(局长),驻墨江县联珠镇回归大道9号,联系电话0879—4233807。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不服,于2022年8月22日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22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2.赔偿申请人已缴纳的罚款及该罚款金额同期贷款利息。

申请人称:2022年8月10日,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2022022)、《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我们认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理由如下:

一、2022年8月10日我公司派人去接收行政执法文书时,在接收《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的送达文书上,执法人员要求把签收日期签为“2022年7月4日”,我公司人员认为违背客观事实,把已签的“2022年7月4日”按客观事实改为“2022年8月10日”,由此可以说明我公司是2022年8月10日收到该通知的。

二、我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4日,2022年7月12日、2022年8月10日收到《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2022年8月10日收到《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2022022),该《通知》载明:“经进一步了解、研究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和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而该《通知》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4日”,这就是说2022年7月4日的《通知》就撤销了我公司2022年7月12日收到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2022年8月10号收到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这只能说明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行为程序违法。

三、2022年5月26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公司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墨)市监特令〔2022〕第29号,该《指令书》载明“1、责令停止生产。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墨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墨)市监特令〔2022〕第29号已经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又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处罚决定。这一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四、2022年5月26 日,被申请人出具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墨市监特检字〔2022〕第94号),执法人员杨丽并未到申请人所在地现场检查,但却在该文书上签名,申请人认为,没有到现场检查的人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这已违背客观事实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承担违背客观事实的法律后果。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复印件。

五、2022年5月2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墨)市监特令〔2022〕第29号文书后,就及时与已取得许可的云南普洱杰鑫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法人员推荐)签订了《导热油管道整改安装工程合同》,紧接着按要求进行规范安装、改造。见《导热油管道整改安装工程合同》复印件。

六、2022年7月1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的特种设备监察股进行陈述申辩时,执法人员并没有说要撤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和《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而申请人是在20222年8月10日收到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4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2022022),才知道被申请人早在2022年7月4日就作出了撤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和《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只是2022年8月10日才送达申请人,且2022年8月4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督促安装、改造情况时,也没有告知申请人。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程序混乱,执法随意性太大。

七、被申请人作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处罚决定。而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2022年8月4日专门到现场检查督促申请人的重新安装、改造情况,查看了申请人与已取得许可的云南普洱杰鑫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导热油管道整改安装工程合同》、《设计图纸》等安装改造情况,只是由于施工方的原因,致使申请人迟迟拿不到书面报告,而不能正常推进生产经营。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八、在2022年5月26日15时10分至5月26日17时30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副局长杨丽,未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但却在《特殊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上有杨丽的签名,这一事实是无可辩驳的。申请人2022年7月18日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时,执法人员谢德高解释说,是因为李黎明的执法证没有发下来,所以是签杨丽名字的,所以说这份检查记录应视为无效。

九、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时,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说:下个星期四、五带着公章来办公室。后来申请人看看告知书,觉得很奇怪,怎么又发一个告知书?为弄清缘由,申请人便按告知书的告知,于2022年7月18日去特殊设备监察股进行陈述申辩。在陈述申辩前期,一直是执法人员谢德高一个人作说明解释,申请人也才知道因为李黎明没有拿到执法证,才签杨丽的名字的原因。另一方面,在整个陈述申辩过程中,执法人员都没有说要撤销执法文书的事,如果说7月4日就决定要撤销已经发出的执法文书,时至7月18日就应当将撤销决定书面文件送达申请人,从7月4日至7月18日长达半个月的时间,没有理由说做不好个书面文件的理由吧!再则,撤销决定的书面文件,不仅7月18日在申请人陈述申辩过程中未提及,而且8月4日到公司对整改一事进行复核时也未提及,直至8月10日才送达撤销决定文件,还叫申请人将签收日期签为7月4日,这里的根本原因不言而喻了。这并非被申请人答复书中所说的已经履行了通知要求。而申请人按被申请人答复书中所说的7月4日已电话通知申请人。电话通知只是说明交回墨市监罚告〔2022〕6号、墨市监罚〔2022〕6号,并没有说为什么要交回,申请人还认为 2022年5月26日与已取得许可的云南普洱杰鑫安装有限公司(执法人员推荐)签订了《导热油管道整改安装工程合同》,并按要求进行规范安装、改造,因此要回收上述二个执法文书的。

十、申请人收到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2022022)决定撤销的是:《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申请人不知道被申请人为什么一直用自己撤销的执法文书开展执法活动,要求申请人按撤销的执法文书缴纳罚款。

十一、被申请人决定的撤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本身存在适用法律依据的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殊设备生产活动的……”而申请人已经与已取得许可的云南普洱杰鑫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导热油管道整改安装工程合同》,并按设计图纸进行了安装、改造。行政执法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而申请人已经委托已取得许可的云南普洱杰鑫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特殊设备生产活动,而且是在2022年6月6日前就依法从事特殊设备生产活动,那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活动就不是纠正违法了。

综上所述,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墨)市监特令〔2022〕第29号、《墨江哈呢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律程序、法律规定,恳请墨江哈呢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行为。

以上事实,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尹某彬身份证明;3.尹某彬身份证复印件;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墨市监特令〔2022〕第29号)复印件;5.《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2022022)复印件;6.2022年6月22作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复印件;7.2022年7月12作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8.2022年7月4日作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9.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10.2022年9月5日《关于行政复议的补充说明》;11.2022年9月8日《答辩意见书》;12.2022年5月25日《导热油管道整改安装工程合同》复印件;13.2022年5月26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复印件;14.压力管道设计图。

 

被申请人称:针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复议请求,作如下答复:

一、答复人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墨室字〔2019〕36号)、《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22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批复》(墨政复〔2022〕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说明答复人具有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权。

二、简要案情及处理情况

2022年5月26日下午15时05分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压力管道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压力管道。我局现场下发送达《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墨)市监特检字〔2022〕第94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墨)市监特令〔2022〕第29号。2022年6月6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经查,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未经许可擅自请云南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普志华和赵强对公司现有的压力管道进行现场安装,同时确认和云南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未签订过施工合同,云南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普志华和赵强也未取得安装资质。

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责令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并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针对申请人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复议申请书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复议请求,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文件签收时间问题。

答复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的规定,于2022年6月22日向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答复人于7月4日送达《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程序合法。后经执法人员检查复核,发现文书中描述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决定撤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和《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

答复人于2022年7月4日中午电话通知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王某红)交回《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和《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的原因、理由后,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王某红)于2022年7月4日下午派出公司办公室主任罗乔文送回了《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和《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

答复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要求把签收日期签为“2022年7月4日”是因为7月4日中午已电话通知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王某红),且委托人(王某红)已履行了通知要求。

(二)关于答复人行政执法行为程序违法问题。

答复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的规定,于2022年6月22日向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答复人于7月4日送达《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答复人2022年7月4日电话通知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撤销的是6月22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和7月4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

答复人2022年7月12日向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提出陈述申辩,答复人现场制作《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述申辩笔录》。答复人8月10日送达重新制作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有效。

(三)关于答复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墨)市监特令〔2022〕第29号和《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可见,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且“一事不再罚”仅限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所使用的执法文书,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本案中,答复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尽管已作出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墨)市监特令〔2022〕第29号,但其内容只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责令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安装压力管道的行为,属于行政命令,没有涉及与罚款有关的行政处罚内容,该指令不具有任何行政处罚的属性。

故答复人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8月10日对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请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答复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墨)市监特检字〔2022〕第94号复印件;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墨)市监特令〔2022〕第29号复印件;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墨)市监特令〔2022〕第29号送达回证复印件;4.2022年5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6.《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20226号复印件;7.《立案审批表》复印件;8.《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9.2022年5月26日和2022年6月10日《委托书》复印件;10.2022年7月12日《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复印件;11.《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12.《陈述申辩笔录》复印件;13.2022年8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4.2022年8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复印件;15.《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16.《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2022022)复印件;17.《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18.《营业执照》复印件;19尹某彬和王某红身份证复印件;20.2002年5月26日现场拍摄照片四张复印件;21.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复印件;22.《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复印件;23.2021年1月20日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特种设备暂停使用》的申请复印件;24.2022年1月1日《墨江县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书》复印件;25.《墨江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告知书》复印件;26.《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复印件;27.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22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批复复印件;28.通话记录一份清单复印件;2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经审理查明: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6日对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压力管道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12日请云南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普志华和赵强更换安装压力管道(已安装完成),普志华和赵强没有安装资质也未进行施工告知登记。被申请人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墨)市监特令〔2022〕第29号,责令停止生产。于2022年6月6日予以立案查处,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于2022年7月4日作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行政处罚:1.责令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执法文书发出后执法人员发现墨市监罚告〔2022〕6号和墨市监罚〔2022〕6号执法文书存在表述错误。于2022年7月4日作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2022022)号,撤销2022年6月22日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和2022年7月4日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执法文书,并告知申请人“重新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以新文书为准”。2022年7月12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2022年7月18日申请人到墨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述、申辩:“我们在案件中积极配合你局的调查,按你局要求进行限期整改,请求免除处罚”。2022年7月20日申请人雇请有安装资质的普洱杰鑫安装有限公司重新安装改造,并于至2022年8月16日竣工。2022年9月1日,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压力管道安装检验合格报告。2022年8月4日,墨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复查压力管道整改情况,发现未整改完成后于2022年8月10日重新作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并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墨)市监特检字〔2022〕第94号复印件;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墨)市监特令〔2022〕第29号复印件;3.2022年5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4.2022年6月6日《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5.2022年6月22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复印件;6.2022年7月4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复印件;8.2022年7月4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2022022)号复印件;9.2022年7月12日《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复印件;10.2022年7月18日《陈述申辩笔录》复印件;11.2022年8月4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复印件;12.2022年8月10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复印件;13.《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4.尹某彬和王某红身份证复印件;15.2022年6月17日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发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6.2002年5月26日检查现场拍摄照片四张复印件;17.李黎明与王某红通话记录清单复印件;18.《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注1)》复印件;19.《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一是申请人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二是被申请人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墨)市监特检字〔2022〕第94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墨)市监特令〔2022〕第29号是在行政处罚活动立案(6月6日)之前例行检查中形成的文书,并不是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的定案证据,作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的主要证据以2022年6月6日立案之后调查收集的为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墨)市监特检字〔2022〕第94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墨)市监特令〔2022〕第29号文书的形成存在一定的瑕疵,也不足以否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行政处罚行为。三是被申请人2022年7月4日作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2022022)号其实是一份对错误法律文书的补正通知,并不是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在(2022022)号《通知》已明确告知申请人“重新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对你(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以新文书为准”,被申请人之后又重新制作《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墨市监罚告〔2022〕6号)和《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并无不当。四是被申请人2022年5月26日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墨)市监特令〔2022〕第29号,责令停止生产,之后又作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压力管道,并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的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并不禁止多次责令,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责令整改后,行为人没有整改到位的再次责令整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墨市监罚〔2022〕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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