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墨政行复决字〔2022〕第5号
申请人:马某宏,男,哈尼族,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7231976********,住墨江县文武镇马甫村下马甫组*号,联系电话137********。
被申请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武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艺林(镇长),驻墨江县文武镇新街集镇45号,联系电话0879—4331054。
第三人:李某平,男,汉族,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7231981********,住墨江县文武镇马甫村下马甫组80号,联系电话151********。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马甫村下马甫组马某宏户与李某平户大平长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5号)不服,于2022年7月19日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向第三人发出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因案件情况复杂,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决定延期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马甫村下马甫组马某宏户与李某平户大平长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5号)。2.确认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享有。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李某平户因使用大平长地林地发生纠纷,并申请到被申请人机构要求解决双方发生分歧,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马甫村下马甫组马某宏户与李某平户大平长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5号),申请人认为,这样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争议不是土地权属争议。
被申请人认为,“且经营管理不充分,没有法律、政策依据,不予支持。”法律使用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申请人认为这样的事实认定和法律使用是错误的。申请人与李某平户均为马甫村民小组成员,双方发生争议为一个小组内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存在土地林地权属争议问题,为此,被申请人在土地权属争议和法律使用上均为错误。
二、申请人户大平长地承包地与林权证上的大庙地为同一个地块的事实清楚。
在1983年“两山一地”时,申请人户承包人为其父亲马二为户主,当时就在其登记表内清楚的记载着该地为梯地头,就是1992年和1999年称之为“大平长地”的承包地,到了2007年,该片地事实上已经确定为林地,其名称为“大庙地”,该三个名称均为一个地方,申请人户已取得该林地使用权。
三、李某平对该林地无任何使用权。
自1983年两山一地以后,不管名称发生任何变化,但由申请人户承包经营的事实从来没有改变,直到2021年6月份以后,申请人到现在称之为“大庙地”的地方种植坚果,此时,李某平家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申请人户坚果拔死,并由李某平在该处种植芭蕉树,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为了解决双方发生的纠纷,申请人户向村委会反映,因双方分歧大再交被申请人处理,而在申请人使用权明确、李某平户没有任何有效使用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户承包关系不清,其认定事实严重违背历史事实,而在使用法律时以土地权属争议作出法律使用,这样的事实认定和法律使用均为错误。
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现有争议地是林权证已经核定给申请人享有权利的地块,现被申请人认定该地为没有承包给申请人的林地是违背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的,请求墨江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文政发〔2022〕25号《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马甫村下马甫组马某宏户与李某平户大平长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并确认该地为申请人户林地使用权。
以上事实,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行政复议申请书;2.《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马埔村下马埔组马某宏户与李某平户大平长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5号)复印件;3.马某宏身份证复印件;4.马某宏户林权证墨林证字(2007)第2215002454号复印件;5.马二户1983年《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两山一地”登记表(一)》复印件;6.马二户1992年《墨江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底册)》复印件;7.马某宏户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副本)》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文武镇人民政府作出文政发〔2022〕25号处理决定的处理依据作如下答复:
一、法律依据
文武镇人民政府作出文政发〔2022〕25号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作出的。
二、事实依据
一是文武镇人民依职权收集的证据材料:马某宏户与李某平户争议地块名称为大平长地。马某宏户 1983 年填发的《“两山一地”登记表》填写有大平长地四至界限:东至大路、南至格梗、西至干沟、北至白叶子树。1992年、1999年土地承包合同书大平长地四至界限:东至紫胶树、南至大路、西至干沟、北至大路。马某宏户1983年与1992年、1999 年填写四至界限不一致,所以工作组查阅了与马某宏户东边相邻的王德清户地块老段寨路上,界线为东至进安地脚、南至从新地头、西至白叶子树、北至竹棚树,又经实地了解核实,马某宏户东边与王德清户以白叶子树为界线,马某宏户实际四至界限应为东至白叶子树、南至格梗、西至干沟、北至大路,因此马某宏户南边界限为格梗。1992 年、1999年和2007 年填发《林地林权证》南至界限与1983年填写不一致。李某平户只持有2007年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合同书里地块名称为大平长地,面积0.1亩,东至良子交界、南至大路、西至干沟、北至马家交界格梗。1983年《“两山一地”登记表》、1992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都未填写争议地。
二是文武镇人民政府调查查明的事实:此纠纷为延续大平长地坟地纠纷,2021年6月29日,下马甫组干部李忠诚与马家才调解,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功;2021年7月12日马甫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调解,村干部维持组干部调解意见。经村委会调解后马某宏不同意村组调解意见,向我镇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调解。而后文武镇工作组查阅了与马某宏户东边相邻的王德清户地块老段寨路上,界线为东至进安地脚、南至从新地头、西至白叶子树、北至竹棚树,又经实地了解核实,马某宏户东边与王德清户以白叶子树为界线,马某宏户实际四至界限应为东至白叶子树、南至格梗、西至干沟、北至大路,因此马某宏户南边界限为格梗。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文武镇人民政府曾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5月17日在文武司法所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文武镇人民政府认为:根据调查,马某宏户大平长地四至界线1992年、1999年和2007年未按照1983年《“两山一地”登记表》四至界线顺延填写,产生土地界线纠纷,下马甫组集体也未将争议地承包给马某宏户,且经营管理事实不充分,没有法律、政策依据,不予支持。李某平户只持有2007年填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下马甫组集体也未将争议地承包给李某平户,且经营管理事实不充分,没有法律、政策依据,不予支持。所以文武镇人民政府按照双方持证情况作出文政发〔2022〕25号处理决定。
三、处理程序
文武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2年5月17日派工作组进行调查了解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功,再经几方调查分析,于2022年7月5日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文武镇人民政府作出《文武镇关于马甫村下马甫组马某宏户与李某平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5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文武镇人民政府作出文政发〔2022〕25号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马某宏2022年4月9日申请书; 2.马某宏身份证复印件;3.争议地块草图;4.2022年3月10日马甫村委会关于大平掌地坟地纠纷案的情况说明复印件;5.2022年3月1日李某平等12人向文武司法所提交的申请复印件;6.2022年3月22日马某宏与罗成兴、张学良、张家有3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3份;7.马某宏支付给罗成兴、张学良、张家有3人的祖坟损失赔偿费收据复印件3份;8.文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22年3月17日、18日和5月16日的调查笔录复印件8份;9.文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22年5月19日人民调解记录复印件1份;10.马某宏户林权证墨林证字(2007)第2215002454号复印件;12.马某宏户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复印件;13.马某宏户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副本)》复印件;14.马二户1992年《墨江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底册)》复印件;15.马二户1983年《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两山一地”登记表(一)》复印件;16.李顺安户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复印件;17.李顺安户1999年《农村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副本)》复印件;18.2022年7月5日文武镇政府会议纪要;19.《文武镇关于马甫村下马甫组马某宏户与李某平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5号)复印件。
第三人称:1.答辩人认为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文政发〔2022〕25号《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马甫村下马甫组马某宏户与李某平户大平长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实事不清楚,证据理由不充分,应当予以撤销。答辩人认为此争议地大平长地为答辩人户承包地,其原因是答辩人户2007年填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此地为答辩人户承包经营地,1983年以来一直是答辩人户在种小红米、玉米、芭蕉芋等农作物,至今已种了39年。老人的坟墓从1984年就安埋,现在共有三冢坟墓都安埋在此,现被答辩人认定该地为集体所有的认定是错误的,该承包地划归为集体所有与事实不符。
2.答辩人户记载的东至良子交界;南至老坎;西至干沟;北至马某宏交界格梗的大平长地与2007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与四至界线完全一致,这点答辩人对此调解争议是认可的,从来都是答辩人户经营管理的承包地,该事实在小组内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答辩人户有无可争辩的承包经营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内陈述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内容混淆视听,与法律无据,而答辩人提出的答辩理由是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的实事求是的陈述,请求墨江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其错误决定,即撤销文政发(2022)25号《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马甫村下马莆组马某宏户与李某平户大平长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并确认该地为答辩人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上事实,第三人李某平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佐证:1.行政复议答辩状;2.李某平身份证复印件;3.李顺安户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4.2021年7月12日村组干部对马某宏户与李某平户在大平掌争议地的调解意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马某宏与李某平两户在大平长地的土地权属争议于2021年5月马某宏开荒去种植坚果被李某平拨死而引发,文武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5日作出《文武镇人民政府关于马甫村下马甫组马某宏户与李某平户大平长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5号),确认争议地权属归下马甫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争议地位于马埔组到村委会的公路边大平长地(马某宏户种植的花椒地下方),争议面积约0.5亩,争议地现状为荒地,在争议地范围内葬有下马埔组农户6冢坟(李家3冢,张家2冢,罗家1冢),最早葬于1984年,最晚葬于2012年。马某宏户持有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地名为大庙地,含盖争议地块范围;李某平户持有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地名为大平掌地,四至界线能含盖争议地块范围,马某宏户持有《林权证》上大庙地与李某平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大平掌地范围存在重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佐证:1.马某宏2022年4月9日申请书; 2.马某宏身份证复印件;3.争议地块草图;4.2022年3月10日马甫村委会关于大平掌地坟地纠纷案的情况说明复印件;5.2022年3月1日李某平等12人向文武司法所提交的申请复印件;6.2022年3月22日马某宏与罗成兴、张学良、张家有3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3份;7.马某宏支付给罗成兴、张学良、张家有3人的祖坟损失赔偿费收据复印件3份;8.文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22年3月17日、18日和5月16日的调查笔录复印件8份;9.文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22年5月19日人民调解记录复印件1份;10.马某宏户林权证墨林证字(2007)第2215002454号复印件;11.马某宏户1999年《农村集体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副本)》复印件;12.马二户1992年《墨江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底册)》复印件;13.马二户1983年《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两山一地”登记表(一)》复印件;14.李顺安户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复印件;15.李顺安户1999年《农村土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副本)》复印件;16.2022年7月5日文武镇政府会议纪要;17.《文武镇关于马甫村下马甫组马某宏户与李某平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文政发〔2022〕25号)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应进行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决定,明确争议土地权属。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到户土地使用权归农户,未承包到户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为集体。本宗争议土地双方均持有权属证书,证实此土体使用权归属农户,而文武镇人民政府作出(文政发〔2022〕25号《处理决定》:“争议地权属归下马甫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此决定没有明确是土体所有权还是土地使用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给予变更。鉴于争议地范围内葬有下马埔组农户6冢坟(李家3冢,张家2冢,罗家1冢),最早葬于1984年,最晚葬于2012年,在埋葬期间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且双方持证时间也基本晚于埋葬时间,因此要保持祖坟用地现状,各方不得改变,不得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文武镇人民政府作出(文政发〔2022〕25号《处理决定》;
二、争议土地双方平均分割,(东至部分归马家红,西至部分归李某平,待生效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测量确定);
三、原葬有六冢坟墓各方不得侵占破坏,用地须与坟墓保持2米以上距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