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哈乡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在正式公开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二、办公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1.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2.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
3.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主要领导审核;
4.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三、办公室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1.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2.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3.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四、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4.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5.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2、3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五、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 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后,由主要领导终审后发布。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六、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