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抢抓新一轮经济发展机遇,大力发展跨境电商、直播电商、数字生活新服务等新经济、新业态,助力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墨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300万元电子商务专项发展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用于墨江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内,对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档认定表彰的,按“最高标准”的原则只给予一项奖励,对分档分期获得认定表彰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差计奖。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与县内其他优惠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对招商引入在我县设立其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须为独立法人)以及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

第四条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使用。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重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注册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诚信运营一年以上,且当年度未发生环保、安全生产、税务、劳资、融资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扶持重点主要是对围绕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引进和培育电商市场主体、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三章 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电商园区建设。鼓励市场主体新建或改造电商园区,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对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实体入驻网商30家以上,占营业面积70%以上,且年新增产值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载体运营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用于提升载体的公共配套服务。

(二)支持快递物流园区建设。鼓励市场主体新建或改造电商快递物流园区,吸引快递物流企业入驻。对使用面积在5000㎡以上,整合品牌快递10个以上,服务实体企业数量30家以上,且年新增产值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载体运营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用于提升载体的公共配套服务。

(三)鼓励各类主体示范创建。鼓励争创各类电子商务产业类示范项目,创建首个示范镇(村)、示范企业(个体),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行业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分档为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县级10万元。

(四)鼓励市场主体聚集发展。入驻电子商务产业聚集载体的初创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0.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奖励。

第八条 支持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网络销售

(一)招商企业奖励。引进全国知名电商企业或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企业落户墨江,承诺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且年网络交易额首次达1000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网络销售奖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应用电子商务渠道销售各类产品,对申报认定排名县级前十的个体经营网店,按年网络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次年增幅在15%及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申报认定县级排名前十的企业经营网店,按年网络交易额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次年增幅在15%及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三)运营服务奖励。从事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移动电商、社区电商、跨境贸易、供应链、物流、培训等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代运营、分销应用、广告设计、网络推广、拍摄、数据服务、信用服务、供应链物流等服务的,服务网店数量达30家、50家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传统销售转型奖励。支持传统生产企业和单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剥离销售业务成立电商销售公司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销售产品,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品牌推广奖励。支持市场主体自营或授权在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经营自有品牌或区域公用品牌专营店和直播间,对年新增县级地方可用财力达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20%、30%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一)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在国内外知名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新设网店,对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个网店开店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个店铺,单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最高资助2个店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建平台开展跨境电商和推广自主品牌(含技术开发服务等费用)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

(二)支持海外仓和国内集货仓储建设。对租赁或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共用仓和自用仓的,使用满1年以上,面积在1000㎡以上的,按租赁或自建费用30%给予奖励,按共用仓和自用仓分类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境内公共集货仓储,面积在5000㎡以上,且服务30家以上企业,按跨境电商出口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跨境电商物流费用奖励。鼓励市场主体使用快递、邮政小包等直邮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经认定后,按其产生的海外物流费用支出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或提升改造

1.对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具有专业化的综合性运营团队,搭建起承担全县电商人才培训、创业孵化、活动组织、统计监测、品牌建设、产业集聚、大数据应用等职能的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筑面积达500㎡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经考核评估,认定符合标准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对乡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具备较为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功能,用以承担辖区内电商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物流仓储、产业集聚、电商助困等服务职能,经营面积达到30㎡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经考核评估,认定符合标准的,每年每站给予3万元的奖励。

3.对村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点,具备较为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功能,经营面积达到10㎡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万元以上,能够开展代收发货、网络购销、缴费充值、电商助困等便民服务的,经考核评估,认定符合标准的,每年每点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农村物流配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或提升改造

1.对县级物流配送公共服务中心,具有专业化的综合性运营团队,搭建起承担全县资源整合、分拨仓配、大数据运用、统计监测等职能的物流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筑面积达3000㎡以上,服务企业达10家以上,寄递业务量日均达1万单以上,经考核评估,认定符合标准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对乡镇物流配送公共服务站,具备较为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功能,整合快递品牌达5家以上,寄递业务量日均达1000单以上,经考核评估,认定符合标准的,每年每站给予3万元的奖励。

3.对村级物流配送公共服务点,具备较为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功能,能够开展智能投递,寄递业务量日均达100单以上,经考核评估,认定符合标准的,每年每点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品牌培育及标准化体系建设

1.品牌认证奖励。鼓励提高产品质量,进行产品品牌认证,凡以电子商务形式参与销售农副产品的企业,首次获得SC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首次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年度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标准化建设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农副产品标准化示范活动,考核评定合格的,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的,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年度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1.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鼓励电商企业引进运营、策划等各类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按《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才服务现代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规定享受政策。

2.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院校、培训机构、电商创业园和电商企业积极开展电商从业人员培训,提升电商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符合规定的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开展公益性电商培训活动,对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年度培训人数200人以上(每人次至少56个课时)的,根据开展情况、培训效果及培训转化率(不低于20%)反馈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按照实际投入的场地租赁、师资等费用的50%给予培训主办方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扶持。

3.支持开展电商创业活动。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组织开展墨江县电商创业创新大赛等创业活动。鼓励电商领域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电商从业人员经人社部门认定后,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4.支持电商和物流行业协会建设。对电商和物流行业协会吸收会员分别突破100户和50户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级、市级优秀行业协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当年预算范围内定额使用,不予追加。资金按照“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的原则进行使用,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扶持奖励,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奖励资金进行申报。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经营主体填写《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报送县电商办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项目所需材料;经县电商办初审通过后,由县电商办联合税务、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最终评审。根据择优原则,确定扶持主体名单和金额,并将相关内容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一申报主体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扶持。

第十三条 对申报扶持主体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之列: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偷税漏税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当年发生过安全生产、群体事件、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拖欠、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申请主体应据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电子商务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文字解读:http://www.mojiang.gov.cn/info/egovinfo/1001/xxgk_content/3003-/2022-1221002.htm

墨江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