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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2025-08-2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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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墨江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用于指导县本级政府投资或需经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其他项目评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项目评审,是指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标准等,组织相关专家及部门对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技术方案可行性、投资估算合理性、社会效益、环境影响、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的专业审查和评估论证活动。 第四条 项目评审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独立审慎、精简高效、责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组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作为全县项目评审的专业技术支持力量。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构成: (一)县级专家: 1.县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工信、教体、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科、水务、文旅、卫健等部门)须明确推荐并保障至少一名熟悉本行业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业务精湛、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确认后进入专家库。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专家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负责。 2.从事规划咨询、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管理、工程造价等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人员,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申请进入专家库。 (二)省、市级专家:邀请省、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参与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项目评审,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专家评审费用,为县级项目评审提供高层次专业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评审机构专家:县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项目需要聘请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使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库,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七条 县级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专家库中的县级专家信息进行日常维护、更新和人员的服务协调。 (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县级专家,由推荐部门负责报送人员变动信息(如退休、调离、违纪等),并及时推荐替换人选。个人自荐的县级专家,可由个人主动提出退库申请。 (三)县级专家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对不称职、违反评审纪律或健康状况无法胜任工作的,经核实后调整出库。 第八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若发现有下列行为,县发展和改革局有权将专家调整出库: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无故拒绝参加评审。 (二)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未在评审开始前告知,委托他人代替评审。 (三)参加项目评审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 (四)在评审过程中,未认真审核项目评审的有关资料,导致评审结果显失公平。 (五)拒不向评审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提供对评审结论的书面意见或理由。 (六)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和投诉,不积极进行解答和澄清。 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县级专家被调整出库,部门应重新推荐相关专家入库。 第九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及以上,具有与评审业务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及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国家、省、市、县相关的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和技术规范、标准、规定。 (四)熟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评审有关的档案资料。 (二)参与评审的有关会议和踏勘活动。 (三)在参与项目评审过程中充分、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论证、咨询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专家职责。 (二)按时参加评审会并发表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的咨询论证意见并署名。 (三)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项目评审内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等,擅自透露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自负;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五)除按规定发给评审劳务费外,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项目参建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六)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建立县级专家候补制,如抽出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继续抽取补充专家,满足评审需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与启动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条件: 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原则上应启动评审程序: (一)纳入县级以上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资金、国外基金贷款、国债的项目。 (三)技术方案复杂、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项目。 (四)项目单位在申请立项(审批/备案)、资金申请、概算调整或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依据规定需要提交评审报告的项目。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认为有必要进行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的启动程序: (一)提交申请:项目主管单位召集可研编制单位、要素保障部门召开初审会议,通过初审后按相关规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提交初审报告(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变更等)时,明确提请评审意向。 (二)形式审查:县发展和改革局业务股室对项目材料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对材料不满足受理要求的,下达不予评审的通知;对材料齐备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评审会议的通知。 (三)委托方式:评审工作可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直接组织,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含省、市评审中心)承担。委托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审报告。 (四)组建专家组:确定启动评审后,县发展和改革局或其委托机构根据项目所属行业、专业特点和技术复杂程度,从专家库中按专业需求随机抽取或针对性选择专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且构成专家组人员应为奇数,并由专家组推荐产生专家组组长。 (五)发送通知:向项目单位、评审专家(含委托机构)发送评审会议通知(含时间、地点、议程、需重点审查的内容)和项目评审材料(提前发送,保证专家有充足时间审阅)。对于委托评审,应签订委托合同。 (六)材料准备: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评审材料。 第四章 评审要求与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要求: (一)客观公正性: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科学严谨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国家、部门、行业、地方建设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规定、定额和本县实际,对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科学论证。 (三)重点突出性:评审应重点关注项目的建设必要性、规划选址与用地合规性、工程技术方案可行性(技术路线、关键设备选型等)、投资估算(概算)的合规性与合理性(定额标准、费用计取、工程量计算等)、资金来源与筹措方案的可靠性、风险识别及应对措施、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期效益分析(经济、社会、环境)、是否符合重大战略部署等核心内容。 (四)保密纪律性: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及项目单位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评审专家名单。 (五)回避原则: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是项目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的工作人员; 2.是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其近亲属; 3.3年内曾在项目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任职、兼职或提供咨询服务; 4.本人或其所在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正在进行的业务合作或有经济利益关联; 5.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六)效率性:评审工作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初审环节:专家独立审阅项目材料,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二)现场踏勘(如需要):由项目单位按照需求组织安排现场踏勘,根据具体情况,现场踏勘与初审环节可以调整顺序。 (三)召开评审会(现场或远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人主持,基本程序: 1.主持人介绍会议流程、会议主题、参会人员及专家; 2.现场选取专家组组长; 3.项目单位(可委托编制单位)汇报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说明; 4.专家提问质询,项目单位(编制单位)答辩; 5.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如被邀请)发表意见、提问质询,项目单位(编制单位)答辩; 6.项目单位(编制单位)补充说明; 7.专家进行讨论、分析、论证,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回避; 8.专家组形成最终评审意见(重点明确评审结论、存在主要问题及修改完善或补充论证的意见建议),经全体评审专家签字确认。如委托评审机构承办,该机构应独立出具评审报告,并附专家个人意见。 (四)评审意见/报告:评审会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或委托机构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评审意见/报告应清晰、明确、具体,具有决策参考价值。 (五)意见反馈与修改:县发展和改革局将评审意见/报告核心内容(特别是需修改完善部分)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逐条回应并组织编制单位进行修改落实,并于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修改说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重大复杂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提交修改意见时间。 (六)视情况复核:对涉及重大修改或争议的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七)特殊程序: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项目,可实行初审、内审、正式评审等多轮评审;对技术相对简单、金额较小的项目,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可采取函审等简易方式。 第五章 参加人员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会议的参加人员主要包括: (一)评审专家组成员:负责专业审查和提出独立意见的核心人员。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相关人员:业务股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或其他主要领导。 (三)项目单位代表: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四)报告编制单位代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变更报告等材料的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编制人员(负责汇报和答辩)。 (五)被邀请的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如需要):项目涉及土地、规划、环保、水利、交通、安全监管等关键领域,县发展和改革局可邀请相关部门业务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专业意见(通常不参与专家表决)。 (六)委托评审机构人员(如适用):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负责人及项目协调人。 (七)会议记录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及材料整理归档。 (八)其他相关人员:建设项目对民生有较大影响、技术方案复杂的重大项目,或投资超1亿元的项目,可邀请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参加。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及其编制单位主要负责汇报、答疑释惑,应如实回答专家和相关部门的质询。除汇报答辩环节外,不得对评审过程进行干扰。 第六章 成果运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评审意见/报告是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项目审批、安排资金、监督项目实施以及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和备案,并在审批完成3个工作日内在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建立项目评审档案管理,确保评审全过程材料的完整、可追溯。评审档案应包括评审通知、项目材料、专家签到表、会议记录、评审意见/报告(含专家签字页)、修改说明及复核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县级专家实行动态考核和信用记录。对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专家给予表扬;对存在不公正行为、严重失误或违反评审纪律的专家,视情节给予提醒、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清退出库,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干扰评审活动导致评审失实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所需经费(含专家咨询费、交通费、食宿费、第三方委托评审费等),列入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专家评审费标准参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17〕10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3〕23号)执行,具体为: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次的基数支付;超过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二)误工补贴。因故延期评审的项目,因县发展和改革局未及时通知已抽取评审专家,导致专家已经或即将到达评审现场的;或者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或者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原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向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支付不高于150元的误工补贴(含市内交通费)。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执行的差旅费管理规定和相应标准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凭据报销。 (四)评审专家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可以取消该专家本次评审资格,并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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