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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
| 2025-12-1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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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月县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加大全县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力度,有效提升各项保护管理措施的可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抓好《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贯彻落实,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健全保护机制、提升保护效能,切实增强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结合当前全县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明确保护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细化管理流程,全面规范和加强全县文化遗产的认定、保护修缮、日常管理及合理利用等工作。通过制度化和精细化的管理,推动全县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与活态传承,促进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与社会价值深度融合,更好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提升城乡文化内涵、增强文化软实力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二条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条明确制定依据; 第二条规定文化遗产的申报与认定标准; 第三条界定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规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经费来源及补助发放标准; 第五条至第十一条通过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规范修缮使用、实施考古前置和强制上报意外发现等措施,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全方位保护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要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建立系统的藏品档案与管理制度,并鼓励利用文物资源建设各类博物馆与展陈精品,同时对营利性、资料性拍摄文物活动实行审批许可; 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义务与考核制度,并通过设立传习所、组织展演、鼓励文创开发与文旅融合等措施,建立起一套旨在促进非遗传承、创新与利用的激励和保障体系; 第二十条明确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为解释权归属与施行日期。 《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明确了各级各部门职责与资金使用机制,强化了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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